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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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李中豪
李崇源 李建佳 李黃秀筆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