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838號
抗告人 王崇品
相對人 陳和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自明。又抗告,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繳納抗告費之原裁定業於111年7月1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之首揭規定,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