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號債權人尚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駿明 債務人駿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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