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李誠益 被告 賈建莊
吳偉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