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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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07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山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山河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中市○區○○里0鄰○○路00號臺中○○○○○○○○,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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