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3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佩綺
卓駿逸
被告 范逸民
賴蘭妹
范承宗
范團妹
郭范次妹
兼訴訟
代理人 范文珠
被告 范月雲
范綱武
范鑑棠
范石棠
范依萍
范憶文
范 邱義妹
范菊祝
范宥瑀
黃鈺琇 即被繼承人 魏正義 之繼承人
魏漢銘 即被繼承人魏正義之繼承人
魏志堅 即被繼承人魏正義之繼承人
魏雅慧 即被繼承人魏正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