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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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3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佩綺

卓駿逸

被告 范逸民

賴蘭妹

范承宗

范團妹

郭范次妹

兼訴訟

代理人 范文珠

被告 范月雲

范綱武

范鑑棠

范石棠

范依萍

范憶文

邱義妹

范菊祝

范宥瑀

黃鈺琇 即被繼承人 魏正義 之繼承人

魏漢銘 即被繼承人魏正義之繼承人

魏志堅 即被繼承人魏正義之繼承人

魏雅慧 即被繼承人魏正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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