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584號債權人 楊茗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星光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群星光電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㈡請提出清晰支票票號BY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參辦。
㈢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