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02號聲請人永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明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普萊欣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102年6月5日│82,241元│TCA0000000│││││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