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6號債權人屏東縣琉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代理人 李秀枝 債務人賴蔡金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