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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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3號債權人 徐嘉澤 債務人 江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46,000元部分屬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違約金新臺幣46,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10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新臺幣46,000元部分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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