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盛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盛嘉│自104/9/1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62405│├──────┼──────┼───────┤││元││自94/10/21起│至104/8/31止│年息20%│└──┴───┴─────┴──────┴──────┴───────┘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94/04/19與本行訂立現金
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62405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10/2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證物(一)約據影本。證物(二)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