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簡字第13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