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依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能認為係合法聲請及代理。故請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經其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聲請人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與卷附委任狀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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