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384號
原告 陳恭億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李巧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訴訟,原告聲請依照民事訴訟第28條第2項規定,將訴訟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二、不過,上述法律規定的前提要件,必須是訴訟是根據合意管轄而來,且其情形顯失公平。而本件訴訟,原告在起訴時,並沒有說是因為受限於合意管轄,所以才在我院起訴;另一方面,被告的主營業所本來就在我院轄區,原告自行選擇在我院起訴,應該單純是根據以原就被的管轄原則及法律規定而來,無從認為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所以原告的聲請應該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