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685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彥慶 即世承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世承汽車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本件違約金18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