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9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債務人 梁嘉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梁嘉峻於民國107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24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1日止累計565,195元正未給付,其中427,300元為本金;137,8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梁嘉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1日止累計15,415元正未給付,其中10,166元為消費款;5,24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294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7300元梁嘉峻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0166元梁嘉峻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