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金重恩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建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沈義評 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匯款單顯示,收款人均為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沈義評並非收款人,另聲請人所提出之簡訊,相對人沈義評係以相對人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討論還款事項,亦無從認定相對人沈義評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沈義評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