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36號

聲請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有玉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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