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49號聲請人 李康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錢怡 死亡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錢怡(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63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錢怡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錢怡之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出生後因家貧送往孤兒院,於47年間,與原生家庭失聯迄今,於56年間,錢怡母親 李張玉華 自孤兒院人員告知錢怡已病死訊息,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宣告錢怡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祇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或祇知其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之規定,否則即無法確定其死亡之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號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親屬系統表、印鑑證明、最近親屬陳述意見書、錢怡父親錢洪良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查詢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健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頁查詢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基本資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4年10月19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失蹤人口資料報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查錢怡係於00年0月00日生,自56年間失蹤,惟僅知失蹤人錢怡失蹤之年,而不知月日,依上開規定,推定失蹤人柳麗秋於56年7月1日失蹤,計至63年7月1日止,失蹤屆滿7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錢怡陳報其生存,或知錢怡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錢怡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妤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