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趙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寧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許箸裕 間離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3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42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阮弘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