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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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趙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寧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許箸裕 間離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3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42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