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乙○○○
丙○○丁○○戊○○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己○○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己○○於民國95年5月31日自花蓮縣豐濱鄉戶籍地離家後即不知去向,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10年,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戶籍謄本2件為證,且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並與關係人即失蹤人之配偶乙○○○、失蹤人之子女丙○○、丁○○、黃惠菁等人到庭陳述情節大致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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