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債務人 林顯輝 代理人 趙澤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陳有固定收入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總清償金額為648,000元,清償成數約為25.0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無其他財產。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6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528,000元後,剩餘240,000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受雇於私人駕駛,月薪為32,000元,有雇主出具之收入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9頁)。
佐諸債務人目前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其陳報自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22,418元,未高於111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等情,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32,000元,業如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2,418元後,餘9,582元【計算式:32,000-22,418=9,582】,債務人提撥近9成4之數額,即9,0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648,000元。4.清償總金額:2,590,065元。5.總清償比例:25.0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6,144890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9,040414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35,586123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8,483134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377401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37,2371,519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3,5601,9238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661242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6,6591,240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8,36013311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64,3701,2661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5,588715合計2,590,0659,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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