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殺人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