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1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