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 李璧朱 相對人 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4520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已對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惟聲請人僅檢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影本,並未提出另行具狀起訴之相關證明。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間之訴訟案件,除上開支付命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於本院外,並無其他案件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附卷可考。又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4號案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所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797萬2,2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支付命令聲請,並非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訴訟,本院審究上情並核閱卷宗後,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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