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柯文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四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