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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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務人 卡谷 ‧ 承澤 即 盧正雄 即 郭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1118,665元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新臺幣1,20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