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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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秦學禮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呂帆風 律師 王芊智 律師被告 侯秋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簡字第43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明慧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