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原告0000甲000000(住居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