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動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陳欣怡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慕光盲人重建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淳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動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6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9,0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暫免徵收半數,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半數即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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