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七二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林政佑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