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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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20號聲明異議人 謝元昊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藥事法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4年度執字第2372號),聲明異議,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之104年度執助乙字第280號1年1月有期徒刑,已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最高法院已駁回上訴確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乙字第280號執行之1年1月有期徒刑已不存在。檢察官併予執行1年1月、8年有期徒刑,顯有違誤。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謝元昊因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撤銷改判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3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上述已經撤銷之1年1月有期徒期,固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助乙字第280號指揮執行;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嗣已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將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判決所處之刑與被告所犯他罪之處刑,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換發指揮書以104年度執更憲字第1191號執行並註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助乙字第280號執行指揮書,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上述裁定、執行指揮書可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104年度執助乙字第280號執行指揮書既經註銷,被告並無受重複執行之不利益,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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