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 簡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簡素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和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9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茲寬和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37號准予備查在案,並指定伊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伊為寬和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6年12月9日新北院霞民事通106年度司司字第437號函、同意書、寬和公司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91、431號案件索引卡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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