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偉豪指定辯護人余西鈞律師被告王淳復指定辯護人 魏大千 律師被告 李詩平 (原名 李詩萍 )指定辯護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63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9月9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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