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聆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MAC」商標之眼線液筆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聆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171、216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扣案仿冒「MAC」商標之眼線液筆1個,為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聆妤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171、216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3年12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眼線液筆1個,業經鑑定為仿冒品,有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文件各1份附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