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2349號上訴人 楊淑娟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樂社區信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