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上訴人 曾振興
曾麗玲 曾麗專 曾麗貞 曾陽亮 曾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正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捌仟元(計算式:400,000+3,988,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5,98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