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49號聲請人 陳儀軒 相對人 孫語辰 (原名 焦小云 )關係人 陳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中第3頁第4行關於「 江清標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仲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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