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58號

原告 張孟嘗

被告 劉月娥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00元(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