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豐遠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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