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戊○○
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上訴人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6,584元(8900×44.56),關於上訴人丙○○、丁○○○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1,889元(8900×62.01),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及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