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六八九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假扣押提存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3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196,000元為提存物(95年度存字第689號),嗣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檢附上開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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