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建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52,5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建彰於93年1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現金卡信用貸款、信用卡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952,583元整(現金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99,500元整,自起息日94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753,083元整,及其中本金202,807自起息日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所計算之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建彰│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99500││06月20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陳建彰│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02807││年01月13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