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3月5日某時起至同年8月22日上午9時許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4年11月14日以94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偵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第16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原聲請書贅載)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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