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主刑部分均減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院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聲請易科罰金部分,因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爰不另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