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麗珠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許麗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