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苗小字第262號原告 湯柏佑 被告 吳政殷吳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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