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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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77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吉成 債務人張吉成
一、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叁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金額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叁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繳付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吉成給付之。
債務人瑞瀅交通有限公司(原名:世將交通有限公司)、張吉成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