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陳黃金年 被告 范鴻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2,8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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