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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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241號債權人穎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常昱楊 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10月23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若為民國101年10月23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常昱楊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朱萬隆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